跑步膝盖疼有必要戴护膝吗?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提出的交涉型模式和治疗型模式的和解倾向于民族涉刑习惯法的引领和规制作用,这种实践常常形成对国家法的背离或直接冲突。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性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4] 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判断申请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合法时,需要综合申请人的行为方式来究其本意。
有的申请人频繁提出申请,如在徐俱华案中,徐俱华在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间,分别向6家单位提出各类信息公开申请1601次,平均每月200余起。值得注意的是,曾被列入申请黑名单可否作为判断主观恶意的考量因素?陆红霞案一审裁定书中表示,对原告陆红霞今后提出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行政诉讼,均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如果法官将考量的主体范围扩大至类似证券法上的一致行动人时,则要对其关联性尽说明义务。[21] 章剑生:《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的判定——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评释》,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11]在李红案中,法官将李红兄妹5人的申请次数累加。
[22] 参见沈岿:《信息公开申请和诉讼滥用的司法应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3)拒绝明确信息申请。[2]这份源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并结合俄罗斯具体革命实践的划时代文献, 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 改变了资本主义宪法独占世界宪法体系的局面, 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世界意义。
前述先驱中, 讨论苏俄宪法所用篇幅最多的是李达, 他翻译了《劳农俄国研究》, 由商务印书馆1922年出版, 共393页, 其中有关苏俄宪法的内容约占一半, 尤其是第三章劳农制度研究从12个方面专门介绍苏俄宪法, 其中提到《被剥削的劳动者底宣言》和《劳农共和国宪法》同成了俄国基础法底重要宣言, 把产业的代表代替地方的代表而组织的制度, 是劳农制度的根本思想。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 也参考了苏俄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 要想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陈炯明和列宁通过列宁特使互致信函, 热情地称列宁为贤师, 期望新的中国和新的俄国将如兄弟友谊般地携手共进, 相信布尔什维主义将会给人类带来幸福, 决心尽一切力量推行这一制度。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宪的主要目的, 是促使中共中央思考制宪的意义与时机, 加快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张慰慈文介绍了苏俄宪法六编、十七章、九十节的基本内容, 同时高度赞扬苏俄宪法, 此数种宪法之中, 俄国的宪法最有研究的价值, 因为此宪法根据许多最新的政府组织法及政治哲学的最新思潮。46参见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第27页。
由三个字组成一个词语, 在中国经历了复杂的过程, 通过概念史方法考察苏俄宪法的传播过程, 可以直观地看到历代学者和政治人物在传播苏俄宪法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所展现的智慧。梁柏台起草的宪法大纲草案融合‘宪法原则要点精神和革命根据地民主宪法实践经验, 参考苏联宪法。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 中国共产党虽然主动取消了苏维埃政权, 但仍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继续研究和实践苏俄宪法。苏俄宪法的理论根源就是卓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杰出创作, 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 列宁的《四月提纲》和《国家与革命》。
[36]高一涵在文中援引了张君劢的苏俄宪法译文。[29]换句话说, 1918年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并非被1936年苏联宪法取代了, 仅仅是换了一种方式, 即以苏联宪法为载体继续在中国传播。针对此状况, 朱采真在1929年《宪法新论》自序中呼吁宪法学化。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原则是苏俄宪法的首要原则。
12吴山:《俄宪说略》, 广州永汉大马路协和公司1921年版, 第2页。[41]12月26日《布尔塞维克》发表《苏维埃政权万岁》, 以列宁论述为理论基础阐述了若干基本问题, 如苏维埃政权是什么苏维埃政权是最彻底的民主政权苏维埃政权不是按地域选举的, 是按生产单位选举的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等。
此外, 《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通过的, 而是由一党提出, 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67前引[60], 胡振良文, 第24页。
[35]陈独秀在辩论中, 既论述了苏俄宪法的基本原理, 又援引了苏俄宪法的条文。事实上, 此期间主导制宪的是孙中山之子孙科, 时任立法院院长。比如, 峙冰的《俄国新宪法之研究》一文, 不仅介绍苏俄宪法的制定过程, 还全面地介绍苏俄宪法的基本内容;[16]邵振青的《俄国新政府之过去现在未来》一文, 全面介绍苏俄宪法第1部的内容, 将soviet译为劳兵农会, [17]援引了苏俄宪法第64、65条;李霁初的《苏维脱共和国 (Rsussian Soviet Republic) 各方面的观察》一文, 虽然也发表在《解放与改造》上, 且其发表时间比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晚4个月, 但是所援引的苏俄宪法第3、4、5、7、8、9、65条, [18]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有所不同。要探讨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未来, 就要研究苏俄宪法在中国的翻译和传播过程, 阅读有关苏俄宪法的各种中文文献。邓毓怡1922年编译的《欧战后各国新宪法》一书也收录了苏俄宪法译文, 虽然没有指明译者, 但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完全一致。该书对苏俄宪法的介绍相当全面、细致, 对于苏俄宪法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基本制度, 都有相当篇幅的论述, 并常以苏俄宪法文本为根据。
因此, 苏俄政府被称为劳农政府, 苏维埃共和国被称为劳农共和国。[69]在中国土地上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伟大实践, 将提升社会主义宪法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 并成为21世纪社会主义宪法的标志与一面旗帜。
最大的相同点是都使用了苏维埃译法, 不同点主要有:前者正文标题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基本法, 后者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前者第1部的标题为劳动阶级之权利宣言, 后者为劳动群众权利宣言;前者第2部的标题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之一般原则, 后者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之宪法大原则;前者第14章的标题为选举手续, 后者为选举方法。总之, 以兵工会议为直接统治机关, 此会议共和国 (Soviet Republic) 之名所由来也。
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 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应当合乎中国国情, 不是欧美式的, 也不是苏联式的, 只能是第三种形式的。鉴于苏俄和苏联与其宪法的密切关系, 自1935年起, 苏联宪法在中国的传播逐渐取代了苏俄宪法。
李大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 即发表于《新青年》1919年第5期和第6期。在苏维埃的权力体系中, 列宁认为, 实行纯粹地域代表制的选举容易受到资本的操纵, 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常常沦为清谈馆, 而按照职业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各级苏维埃, 不仅能够避免资本的操纵, 而且能够保证普罗大众的利益, 尤其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四、中国共产党与苏俄宪法传播 中国共产党不仅宣传苏俄宪法, 而且积极实践苏维埃制度, 将苏俄宪法精神融入1954年宪法, 力求做到知行合一。胡愈之的译文《罗素的新俄观》谈到共产主义和苏维埃宪法, 苏维埃制度算是新俄国的一种特点。
[28] 第三阶段以1936年为起点, 依据是1936年苏联宪法。第一阶段以1919年为起点, 依据是苏俄宪法译文的翻译和发表。
该书由孙科题写书名并作序。对于划分标准, 学术界普遍认为, 1919年魏玛宪法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之间的分水岭;有的宪法学教科书也将1918年苏俄宪法视为分水岭之一, 但将1918年苏俄宪法放在1919年魏玛宪法之后。
更重要的是, 瞿秋白从理论上阐述了苏俄不是无政府无法律之共产社会, 非有国家不可, 非有法律不可, 不能因为有了苏联宪法, 就说苏俄宪法是旧宪法, 苏联之中, 苏俄当然是中坚分子, 然而苏俄在苏联里, 也和其他各国一样, 仍旧有自己的宪法, 因为苏联是一个邦联的国家, 各国自有对内的统治权, 所以苏俄的宪法仍旧有效力, 并不因为和各国订了联盟条约便取消自己的宪法, 亦无所谓新宪法与旧宪法。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 还有不少共产主义小组成员使用苏维埃译法, 如沈雁冰、李汉俊、胡愈之和袁振英等, 这些文章大多为译文, 基本上都发表于在上海创刊的期刊, 如《少年世界》《新青年》《东方杂志》等。
[12]该书由广州永汉大马路协和公司总发行, 由北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北京新知书社、上海协和书局、天津南开大学和天津飞行杂志社等分售。现在俄匈内幕怎么样?大家都还不知道, 流布世界的, 就只这两篇宪法……我本来很想做一篇《俄匈宪法的比较》, 然而因为时间有限, 并且文章太长了, 恐怕登不下这周刊。[63]1954年宪法第61条规定,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一) 收录苏俄宪法全文 继《解放与改造》之后, 《法政学报》和《政衡》也全文刊载了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
在张君劢发表苏俄宪法译文之前, 有两篇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即1919年6月29日《每周评论》刊载的《俄国的新宪法》和1919年10月5日《太平洋》刊载的《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 作者分别是张慰慈和高一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是中国人民制定自己宪法的最初尝试, 是人民宪法的雏形。
此三项会议之目的, 厥在保持劳工阶级之生计的社会的利益。如李达的《劳农俄国研究》一书认为, 把产业的代表代替地方的代表而组织的制度, 是劳农制度的根本思想;[64]朱采真的《宪法新论》一书认为, 苏维埃制度原是一种职业代表制;[65]胡越的《比较政治》一书认为, 1918年宪法之选举制度有两种特点, 第一采用职业或团体代表制, 不以个人或地域为基础。
[34] 1924年8月1日《新青年》刊载陈独秀的文章《答张君劢及梁任公》。28立法院编译处:《各国宪法汇编》, 1933年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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